行業資訊
一、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稱排污單位),應當按規定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如下:
①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或者對環境的影響程度較大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
②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都較小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
二、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都很小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填報排污登記表,不需要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擬訂發布,具體詳見《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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