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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種企業事業單位,納入水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名錄
(一)一種或幾種廢水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大于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設定的篩選排放量限值。廢水主要污染物指標是指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以及汞、鎘、砷、鉻、鉛等重金屬。篩選排放量限值根據環境質量狀況確定,排污總量占比不得低于行政區域工業排污總量的 65%。
(二)有事實排污且屬于廢水污染重點監管行業的所有大中型企業。廢水污染重點監管行業包括:制漿造紙,焦化,氮肥制造,磷肥制造,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化工,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化學纖維制造,有漂白、染色、印花、洗水、后整理等工藝的紡織印染,農副食品加工,原料藥制造,皮革鞣制加工,毛皮鞣制加工,羽毛(絨)加工,農藥,電鍍,磷礦采選,有色金屬礦采選,乳制品制造,調味品和發酵制品制造,酒和飲料制造,有表面涂裝工序的汽車制造,有表面涂裝工序的半導體液晶面板制造等。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增加相關廢水污染重點監管行業。(三)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已發放排污許可證的產生廢水污染物的單位。(四)設有污水排放口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五)所有規模的工業廢水集中處理廠、日處理 10 萬噸及以上或接納工業廢水日處理 2 萬噸以上的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降低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規模限值。(六)產生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可溶性劇毒廢渣的企業。(七)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中承擔污染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八)三年內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或者因水環境污染問題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企業事業單位。(九)三年內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被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予以“黃牌”警示的企業,以及整治后仍不能達到要求且情節嚴重被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予以“紅牌”處罰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