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資訊
(一)界定依據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通過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前的建設過程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和環境保護措施五個因素中的一項或一項以上發生變動,導致環境影響顯著變化(特別是不利環境影響加重)的,界定為重大變動。
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對照《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環辦環評函〔2020〕688號)界定是否屬于重大變動。生態影響類建設項目對照《生態影響類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界定是否屬于重大變動。生態環境部發布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的,按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執行。
(二)管理要求
涉及重大變動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項目,建設單位應在變動內容開工建設前,向現有審批權限的環評文件審批部門重新報批環評文件。對于原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項目,擬重新報批時對照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以下簡稱《環評名錄》)屬于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在建成并投入生產運營前,填報并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該項目原環評文件及批復中污染防治設施和措施要求不得擅自降低。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重點、簡化管理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污單位)建設的項目涉及重大變動,分以下三種情形辦理排污許可證:變動前已取得排污許可證(涉及本項目)的,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新增變動內容);變動前已取得排污許可證(不涉及本項目)的,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新增項目整體內容);變動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首次申請排污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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