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資訊
(一)界定依據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通過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前的建設過程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和環境保護措施五個因素中的一項或一項以上發生變動,未列入重大變動清單的,界定為一般變動。建設項目涉及一般變動的,納入排污許可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
(二)管理要求
涉及一般變動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項目,建設單位編制《建設項目一般變動環境影響分析》(附件2,以下簡稱《一般變動分析》),逐條分析變動內容環境影響,明確環境影響結論。建設單位對分析結論負責。《一般變動分析》通過其網站或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排污單位建設的項目涉及一般變動,分以下四種情形辦理排污許可證:變動前已取得排污許可證(涉及本項目),且對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屬于重新申請情形的,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新增變動內容);變動前已取得排污許可證(涉及本項目),且不屬于重新申請情形的,申請變更排污許可證(新增變動內容);變動前已取得排污許可證(不涉及本項目)的,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新增項目整體內容);變動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首次申請排污許可證。
排污單位在申請取得或變更排污許可證時,按照一般變動后實際建設的主要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污染物排放口等內容如實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表,將《一般變動分析》和公開情況作為附件。
涉及一般變動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項目,建設單位開展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時,將《一般變動分析》作為驗收報告的附件,在驗收報告編制完成時,與驗收報告一并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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